中新社北京6月10日電
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10日表決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》。該法明確:“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,以各種借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、打壓,對我國公民、組織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,干涉我國內政的,我國有權采取相應反制措施?!?/p>
該法說,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,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、任何方式干涉中國內政。
該法明確,中國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、決定、實施上述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、組織列入反制清單。
此外,中國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可以決定對下列個人、組織采取反制措施:
(一)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;
(二)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;
(三)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;
(四)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、運營的組織。
該法明確,采取的一種或同時采取的多種相關措施包括:
(一)不予簽發簽證、不準入境、注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;
(二)查封、扣押、凍結在中國境內的動產、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;
(三)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境內的組織、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、合作等活動;
(四)其他必要措施。
該法強調,為了維護國家主權、安全、發展利益,保護中國公民、組織的合法權益,根據憲法,制定本法。
該法重申,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,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、互不侵犯、互不干涉內政、平等互利、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,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,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,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。(完)